准政府组织是指介于政府组织和非营利组织之间的一种过渡型公共组织,是非营利的,以增进公共利益为组织目标,但通过授权等行使一定的行政权力或通过所具有的公共权威管理公共事务,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具有一定强制性的公共组织。工会、妇联、共青团、科协、工商联、青联、侨联、台联等群众团体,事业单位,村民自治组织和居民自治组织等等,这些组织在历史上形成了与政府的特殊关系,虽然以其非营利的活动服务于公众,但在人员构成、组织管理和运行方式上都带有政府组织性质,行使着一部分政府职能,行政色彩非常强。
第三部门是指介于政府部门与营利性部门之间,依靠会员缴纳的会费、民间捐款或政府财政拨款等非营利性收入从事前两者无力、无法或无意作为的社会公益事业,从而实现服务社会公众、促进社会稳定与发展的宗旨的社会公共部门,其组织特征是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和志愿性。第三部门的涵盖面更为广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