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2008年12月至2010年3月初,赵某先后伙同韦某等人,将杨某、肖某等人骗至其租住的出租屋内,采用安排专人授课的方式,引诱受害人主动购买一套价值人民币3900元的根本不存在的所谓“清爽宜人”化妆品作为加入组织的入门费。同时,指使受害人继续发展下线赚取人头费,骗取他人财物。杨某、肖某刚开始不愿意,后来见有利可图,遂积极发展下线。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评析] 刑法设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重点打击的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一般的传销参与人员既是违法者,又是受害者,其参与传销活动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可给予行政处罚和教育。题中杨某、肖某是一般的传销参与人员,因此与赵某、韦某不构成共同犯罪,A选项错误。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组织的传销活动不存在真实的交易标的,实际上不存在经营活动,所以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虽然行为人引诱受害人主动购买根本不存在的商品,但由于其行为有独特的内容,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故不构成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