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被告人戚某,女,23岁。戚某于2000年5月4日在火车上认识一准备去深圳找工作的女青年甲。二人经相互介绍和一晚上的聊天,熟了起来。戚某见状,就告诉甲,其实她们家乡也有许多去深圳打工的,但都比较累,工资又很低,又觉得回家乡后见不得人,因而只有在深圳苦熬。戚某劝甲别去深圳了,并称因自己丈夫是A县县委副书记,一定能帮她找份好工作。甲信以为真,便随戚某去了该县。到后,戚某将甲灌醉,卖给了自己老家的一个村民当媳妇。此案经该县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由法庭决定休庭后第五天宣告判决。至第五天即日月6日该县人民法院当场宣读了对戚某的判决结果,判处戚某因拐卖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但戚某8月7日才收到书面的判决。戚某不服,认为一审判的太重,于8月15日将判决书通过邮局寄出,可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时,已是判决宣告后的第15天。该法院以上诉状提出已过了上诉期限为由,驳回了戚某的上诉。问:本案在程序上存在哪些问题?
【正确答案】(1) 该县人民法院8月6日宣告判决时,没有将判决书送达给被告人戚某。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在本案中,法庭是在合议庭闭庭后第五天才宣判的判决结果,因而属于定期宣告,但在8月6日法院宣判时只是进行了口头宣读,而没有将判决书立即送达戚某。这一作法不恰当。
(2) 二审法院驳回戚某上诉的做法是错误的。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三款规定:“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根据这款规定,上诉状在邮递途中的时间不计算在期间以内。本案中被告人戚某是在判决宣告后的第九天将上诉状交邮。二审法院接到时虽然已超过10天,但不能按超期对待。因而,二审法院驳回戚某上诉的做法是错误的。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