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乙、丙、丁拟共同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约定:甲以货币出资,乙以实物出资,丙以专利权出资,丁以劳务出资;公司不设董事会、监事会,由甲担任公司执行董事,乙担任公司的监事和总经理。公司成立后,丙拟转让其股权给戊,并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甲同意转让;乙自接到甲的通知之日起满30日没有答复;丁反对并要求受让,但出价比戊低。后丙将股权转让给了戊。
问题:
(1)该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哪些做法不符合《公司法》规定?为什么?
(2)丙转让股权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为什么?
【正确答案】(1)该公司在设立过程中以下做法不符合《公司法》规定:
①丁以劳务出资不符合规定。
理由:《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劳务不能估价也不能转让,不能作为出资形式。出资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②乙担任公司的监事和总经理不符合规定。
理由:《公司法》第51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总经理属于高级管理人员,故乙不能同时担任公司的监事和总经理。
(2)丙转让股权的行为符合《公司法》规定。
理由:
①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转让股东应在转让前就股份转让事项通知和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本案中,甲同意转让,乙未按期答复,视为同意转让。因此,该股权转让获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②丁只有在同等条件下才有优先购买权。本案中。丁虽然反对转让、要求受让,但出价比戊低,故没有优先购买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