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主要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两者保护的对象不同:著作权是对作品创作者的保护,而邻接权则是对作品传播者的
保护。
(2)这两者之间存在着既共存又竞争的一种态势。邻接权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其权利主体是
文学艺术创作的辅助者,其中,表演者决定音乐作品和戏剧作品的命运;录音企业使稍纵即逝的印象长存;广播组织消除了距离的障碍。作者需要艺术家表演他们的作品,同时又需要那些使得创作能够广泛传播的人的行动。因此这两者之间的共存是有利于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共同的利益。正是因为这种紧张关系的存在,所以《罗马公约》第1条明确规定,本公约给予的保护无损于文学和艺术作品作者的权利的保护,不对其造成任何影响。因此,对本公约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损害文学和艺术作品作者的权利的保护。而且《罗马公约》第23条及第24条也规定,只有加入《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成员国才可以成为《罗马公约》的成员国。
(3)确定它们之间的保护界限有利于两者的共同发展。两者之间的冲突是明显的,如果授予
邻接权人的权利过于强大,则意味着著作权人的权利受到限制。邻接权的保护不应包括准许或者禁止二次使用作品进行表演、录制以及广播的权利。特别是考虑到表演、录制和广播都不能与作品本身分割,因此如果赋予表演者、录制者、广播者许可及禁止二次使用作品表演、录制及广播的权利,则意味着著作权人的权利不再是专有的了。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