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年度自查报告的内容不包括 ( )
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
制剂配制的变化情况
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情况
自查报告应当包括:①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②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变化情况;③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④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