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1)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 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3)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4)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另外,我国建立了人民法院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报告制度。凡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中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如果人民法院认为中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具有《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在裁定不予执行之前,必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不予执行,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不予执行。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