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开印刷厂欠下供货商甲货款 200 万元。 王某用其机器设备设定了 抵押权, 乙应甲的要求以自 己的房屋为王某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扣登记, 王某的亲戚丙为王某做保证人。 后王某到期不能支付贷款。问题:
请阐述我国物权法对数种扭保并存的处理规定。
根据《物权法》 第 176 条的规定,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 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 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 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本案中供货商甲首先应当向谁请求承担担保责任? 为什么?
在本案中, 供货商甲首先应当向王某请求承担担保责任。 根据《物权法》 176 条的规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 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当王某届期不支付货款时, 供货商甲应当对王某的机器设备和房屋行使抵押权。 王某用其机器设备设定了抵押权, 并且用自己的房屋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房屋的抵押权设立。
如果丙承担了扣保责任后, 能否向王某追偿? 为什么?
如丙承担了担保责任后, 丙可以向债务人王某追偿。 根据《物权法》 第 176 条的规定,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 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