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甲居民企业(下称“甲企业”)主要从事服装的制造和销售。2018年度有关财务资料如下:
(1)销售收入50000万元;从境内非上市居民企业乙公司分回股息1000万元。
(2)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7000万元。
(3)发生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4000万元,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
已知:2017年度甲企业还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200万元尚未结转扣除;各项支出均取得合法有效凭据,并已作相应的会计处理;其他事项不涉及纳税调整。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答案中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问答题
甲企业分回的股息是否需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企业所得税?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甲企业分回的股息是不需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从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居民企业分回股息、红利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答案解析】
问答题
计算甲企业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准予扣除的金额。
【正确答案】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故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50000×15%=7500(万元),大于7200(即7000+200),故准予在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金额为7200万元。
【答案解析】
问答题
计算甲企业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的金额。
【正确答案】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故甲企业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的金额=4000×75%=3000(万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