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李某系私营企业振兴服装厂的厂长。2012年2月27日,李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被当地西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3月9日,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5月17日区检察院提出公诉。9月13日,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院以诈骗罪起诉李某证据不足,宣告李某无罪。西城区检察院对此提出抗诉。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期间,市人民检察院撤销了抗诉决定。2012年11月3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本案审理。振兴服装厂因厂长被羁押,自2012年3月停产。然而,2012年9月1日,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为由吊销了该厂营业执照。李某被释放后曾就吊销营业执照一事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市工商局维持了原决定。
李某就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是谁?可供李某选择的法定赔偿程序有哪些?
正确答案:李某就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请求,则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具体请求行政赔偿的法定程序如下:李某可以直接向西城区工商局请求赔偿,如果对赔偿的数额等问题不满意,可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向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上级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同时提出赔偿请求,如果对上级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满意,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李某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在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但未向西城区工商局请求赔偿不得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西城区工商局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处罚之前,应当依法告知企业享有何种权利?
正确答案:《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西城区工商局在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举行听证会的权利。
对于人身自由受限制的损失,李某最迟能够在何时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正确答案:李某能够最迟在2014年11月30日前提出国家赔偿的请求。我国《国家赔偿法》第32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2010年11月30日,市中级法院终止对本案的审理后,一审判决才开始生效,因此这一天应被视为西城区检察院的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之日。两年的诉讼时效应当从终审判决作出之日,即2012年11月30日起算,故李某最迟可在2014年11月30日前提出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