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将某物出质于乙,乙交丙保管,丙以合理的价格出售给善意的丁并未交付。以下表述中正确的有______
【正确答案】
A、B
【答案解析】[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同时根据第108条“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本题中丙为无权处分人,他将质物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给了善意的丁,所以丁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同时原所有权和质权消灭。A、B项正确,C项错误。《物权法》第215条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保管质物是质权人的一项主要义务,但上述规定并未禁止质权人将质物交由第三人保管。所以质权人可以将质物交由第三人保管,如果由于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仍然可以采取救济措施。所以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