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接受债权申报的主体
旧破产法规定,接受债权申报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和清算组。2002年《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破产规定》)出台之前,旧破产法规定的接受债权申报的主体只有一个,即人民法院,关于清算组是否可以履行债权登记工作并未规定;直到2002年《破产规定》出台,才将清算组可以作为接受债权申报的主体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下来。
新破产法规定,接受申报债权的主体是唯一的,即管理人。新破产法将接受申报债权归到了管理人的职权范围之内,人民法院将不再作为接受债权申报的主体出现。这一规定,将人民法院从过去主持破产企业日常管理人的角色转变为现在单纯的审判人员,实现了审判权和日常管理权的分立,是司法中立原则的体现。如此一来,有助于提高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司法的公正和效率。
《企业破产法(试行)》第9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人民法院对有财产担保债权和无财产担保债权的申报,应当分别登记。
《破产规定》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在登记中报的债权时,应当记明债权人名称、住所、开户银行、申报债权数额、申报债权的证据、财产担保情况、申报时间、联系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已经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进行上述债权登记工作。
《企业破产法》第48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 申报债权的期限
旧破产法关于申报债权的期限属于法定不变期限,不论债权大小、债权人多少,均采用“一刀切”的形式,法院没有自由裁量的权力。
新破产法关于申报债权的期限进行了灵活性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内自由确定申报期限。即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少于30日,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期间里,由法院来确定具体申报期限。赋予了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债权数额、债权人数量、距离远近等实际情况自由裁量的权利。
《企业破产法(试行)》第9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中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 逾期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
旧破产法规定,债权人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如果债权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负责审查其申报的债权,并由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债权人会议对人民法院同意该债权人参加破产财产分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新破产法延长了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即新破产法并不因债权人逾期申报而视为放弃债权,解决了有些时候部分债权人因工作地区、阅读报刊对象的不同,错过申报期间,事后得知需要申报债权的情形,只要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皆可补充申报。《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4) 劳动债权的特别规定
旧破产法对于劳动债权如何申报并未作特殊规定,其申报程序和普通债权没有区分。由于涉及劳动债权的人员多、单体债权数额小、债权涉及项目繁多等特点,造成债权申报工作繁重,同时由于申报过程中债权及其数额的确认容易引发职工不满情绪,这无形中给整个破产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在实践中,各地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时,除非存在特殊情况,一般的做法都将劳动债权排除在申报行列之外,而是由清算组负责直接计算劳动债权的享有人数、债权数额,然后予以分配。
针对劳动债权的特殊性,新破产法有了专门的制度设置,将劳动债权与普通债权的申报作了区别性的规定。新破产法规定,对于劳动债权,职工不必申报,直接由管理人按照债务人的账目核实,并列出清单予以公示;职工如果对清单内容存有异议,最终可以通过确认之诉予以解决。
《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人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