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理论和知识对下列材料进行分析,并回答问题:
问答题 《唐律疏议.名例律》规定:“诸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等者,从一。若一罪先发,已经论决,余罪后发,其轻,若等,勿论;重者更论之,通计前罪,以充后数。” (1)该段文字反映了唐朝什么刑法原则? (2)该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3)唐律规定这一原则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4)唐律规定这一原则有何意义?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该段文字反映了唐朝“合并论罪”的刑法适用原则,即唐朝对于犯数罪的,实行“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的原则。唐朝法律关于合并论罪的规定,在处理上类似于现代刑法“数罪并罚”的处理原则。 (2)该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凡是一个人所犯的两种以上的罪被告发,按照其中最重的一种罪处刑;如果所犯各罪轻重相等,则按照其中的一罪处刑;如果判决先发之罪后,又得知判决前还有其他的罪的,若后发的罪轻于或等于已经判决的罪,则维持原判;如果后发的罪重于已经判决的罪,则按照后发的罪论处,已经判决的罪折人后发的罪中。 (3)该刑法适用原则一般适用于犯罪已经被告发或者已经判决的更犯,对于这类犯罪的处断原则作出规定,说明唐朝统治者对于更犯的严重关切,这有利于统治秩序的有序、稳定。 (4)这种处理原则,不仅区分了犯罪的不同情形,而且明确了重罪的处理办法,这为犯数罪如何量刑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判断标准。同时,“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的刑罚适用原则,对于保证犯数罪的法律适用也具有积极的意义。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大明律.吏律》:“凡诸衙门官吏及士庶人等若有上言宰执大臣美政才德者,即是奸党,务要鞫(音居一一编者注)问穷究来历明白,犯人处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若宰执大臣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1)该段文字反映了什么问题? (2)何谓“奸党罪”?明朝为什么要用法律明确规定“奸党罪”? (3)“奸党罪”的创设有何益处和危害?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该段文字是明朝对奸党罪的规定。上言大臣德政即为奸党罪的表现之一。 (2)所谓“奸党罪”,是指明太祖朱元璋为了防范臣下不轨而规定的罪名,基本内容是打击臣下结党营私,排斥异己,巩固皇权。鉴于历代臣下结党营私造成皇权削弱、统治集团内部矛盾,导致国亡民乱的教训,明太祖朱元璋首创奸党罪。 (3)奸党罪的设立在防止臣下结党营私,加强专制主义皇权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这也是重典治吏的体现。奸党罪的创立,实足反映了皇帝对臣下的防范猜忌之心,突出地反映了皇帝和臣下在封建社会晚期矛盾的加深,这也是明朝不遗余力地打击臣下,加强皇权的原因。然而,奸党罪本身不仅不能解决专制主义本身的痼疾,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统治的黑暗,并酿成宦官专权之祸,从而危害了封建统治。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