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某省原设省水利厅和省地矿厅。项某为所辖地的采矿经营者,他领有采矿证,并已从事采矿多年。2000年7月,某省地矿厅为整顿矿业,迎接上级部门的检查,强制项某停业半个月。项某不服,事后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该省地矿厅。项某的诉请理由是:他依法领有《采矿证》,并已经营多年;现不是因为项某有什么违法行为,而是为迎接上级部门的检查,竟然强制其停业半个月,该行政行为违法;正因为该行政行为违法,所以省地矿厅必须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拥有合法的《采矿证》,其采矿行为是合法的;省地矿厅不是基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而是为迎接上级部门的检查,强制关停项某矿场,是违法的;因此必须向当事人赔偿损失15000元。
人民法院的判决下达后,被告既不上诉,但也不履行法院判决。正值此时,该省进行政府机构改革,省地矿厅与省水利厅合并,成立省水矿资源厅。项某找原地矿厅,但该厅说,我厅建制已被撤销,已没有能力赔偿;当项某找到新的省水矿资源厅时,该厅领导说:法院没有判决由我新设厅承担赔偿责任,我厅付钱没有依据,并要当事人去找法院解决。而当项某去找法院时,法院说:法院不能因当事人的机构变动而修改判决。
请问:你认为,对项某的赔偿费应当由谁采承担?
【正确答案】行政法上的行政责任,系指行政主体因其行政行为违法而依法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纠正行为等。从行政法理上说,一个行政主体已被确定了的行政责任,应由它自己承担。但当该行政主体发生机构分解(原为一个行政主体,现分解为两个以上的行政主体)时,原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应由新的承受其职能的机构承受;相反,当原两个以上的行政主体合并为一个新的主体时,原两个以上的主体中的任何一个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应由新的行政主体承受。
据此,本案的答案会显得非常简单。当人民法院判决由省地矿厅承担赔偿责任时,这时的行政责任已被确认。事后,在原省地矿厅尚未承担该赔偿责任时,该机构被并人到新的机构即省水矿资源厅之中,这时,原省地矿厅的赔偿责任也随之转移到新的行政主体即省水矿资源厅身上。所以,在本案中,无需要求法院重新做出判决,省水矿资源厅应当承受原省地矿厅该承担的责任。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