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下列情形中,成立正当防卫的是______
  • A.便衣民警甲带领联防人员夜间巡逻,见一卡车停在路旁,车上无人,遂上去查看,恰逢该车司机乙回来,怀疑有人偷车,即手持棍棒喝令甲下车。甲误认为坏人袭击,即开枪将乙打死
  • B.甲、乙、丙同在饭馆喝酒,甲、乙因故争吵并扭打起来,两人越打越激烈,最后各抄起一把菜刀要拼命。丙将两人劝开,先在一旁劝说甲,乙突然一刀砍向甲,却砍在丙身上,造成丙重伤
  • C.甲的邻居乙是精神病人,一日,甲忽然看见乙持刀追逐其年仅8岁的儿子。为使儿子免遭不测,甲随手操起一根铁棍,把乙打倒。经查,乙左脚被打致粉碎性骨折
  • D.甲骑车不慎撞着行人乙,乙上前对甲拳打脚踢,致甲口鼻流血,然后扬长而去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考点] 正当防卫 [解析] 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分为两种:一般正当防卫和特殊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有5个:起因条件、对象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限度条件。 A项,甲误认为有坏人袭击,随即开枪将乙打死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即,正当防卫以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为前提,如果客观上根本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行为人主观认为存在该不法侵害并进而进行所谓的防卫行为的,不是正当防卫,而是假象防卫。因此,甲的行为成立假象防卫。因此,A项不当选。 B项,乙突然一刀砍向甲,将劝架的丙砍成重伤,是典型的故意伤害行为,与正当防卫无关。而且,乙的行为属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中的打击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应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因此,B项不当选。 C项,正当防卫的对象是不法侵害人本人,在例外情形下,可以是不法侵害人的动物。注意,这里的“不法”是犯罪学意义上的客观不法,而不是刑法学意义上的主客观相统一的不法。因此,即使是对于精神病人的袭击行为,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毕竟,该行为在客观上具有不法侵害性。因此,C项当选。 D项,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要求存在不法侵害,该不法侵害应该具有现实性、紧迫性和不法性。对于不法性,虽不要求其达到犯罪的程度,但至少也应是一般违法行为。因此,甲骑车不慎撞着行人乙,乙就上前对甲拳打脚踢,并致甲口鼻流血,根本就不是正当防卫,而是故意伤害行为。因此,D项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答案是C。 对正当防卫的学习,一定要全面深入,既要知道其正面的成立条件,也需要知道其反面的后果。此外,对于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所要求的“不法侵害”,应从客观的违法性层面进行理解,而非从主观的有责性层面进行理解。否则,对本题的C项就很可能产生错误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