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杜明夫妻年过半百,膝下没有子女,1998年初将同事之女李丽收为养女,改姓为杜丽,办理了收养手续。此后杜明夫妇对杜丽疼爱有加,抚育培养她直到中专毕业并参加了工作。但杜丽对养父母从未表现真正的感情,对两老的生活起居漠不关心,2010年冬天养父杜明病重住院期间,她也未尽养女责任,除了探望过一次以外,病人全靠单位派人护理照料。2011年春杜明去世后,杜丽对年老无依的养母不但不尽赡养义务,反而多次辱骂甚至企图将老人赶出住房,养母孤苦无依,打算变卖与丈夫共有的4间私房,然后投告亲戚,杜丽坚决反对并多方阻挠。养母无奈之下,便向人民法院起诉,她要求:①解除与杜丽的关系,并要杜丽补偿收养期间的抚育费用;②确认杜丽无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房屋变卖全部收入归她个人所有,以安度晚年。杜丽表示:①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②这4间私房中的一半应归她所有,养母无权单方面出卖房屋。
问:
问答题
养母与杜丽的收养关系能否解除?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依据我国《收养法》第27条的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法院应依法解除双方的收养关系。
问答题
养母要求杜丽补偿收养期间的抚育费用,依法可否予以支持?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养母的要求应予支持。依据我国《收养法》第30条的规定,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所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问答题
该4间私房依法应做何处理为妥?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这4间私房是杜丽夫妇的共同财产,其中一半(2间)属于养母个人所有,另一半(2间)为死者杜明的遗产,养母(杜妻)与杜丽作为死者遗产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均有权分得杜丽的遗产,原则上每人1间。但考虑到杜丽对杜明不尽赡养照顾义务,因此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