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将一辆汽车以6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乙,约定乙分期支付价款,零首付,乙分30期支付价款,每月1日支付2万元,分30个月支付完毕。同时约定,在乙支付全部价款前,甲保留汽车所有权,若乙连续3个月不支付到期价款,甲享有解除买卖合同的权利。乙如期支付了前24期共计48万元,但爆发金融危机,出现“钱荒”,乙未支付第25、26、27期到期价款共计6万元(第28、29、30期尚未到期)。对此,关于甲可以行使的权利,下列表述错误的是哪些?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解析] 《合同法》第167条第1款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买卖合同解释》第38条第2款规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约定违反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损害买受人利益,买受人主张该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中,甲、乙约定乙不支付到期价款达到标的额的1/10时,甲即享有解除权,该约定比例低于1/5,损害了买受人乙的利益,无效。所以,甲不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A选项表述错误,当选。根据《合同法》第167条,乙欠缴的到期价款仅达到标的额的1/10,甲不享有请求乙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的权利。B选项表述错误,当选。《买卖合同解释》第3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二)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显著减少,出卖人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卖合同解释》第36条规定:“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本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下,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乙已经支付的价款为48万元,占总价款60万元的80%,超过了75%,甲不享有取回权。故C选项表述错误,当选。《合同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乙欠甲的第25、26、27期价款已经到期,甲有权请求乙承担实际履行的违约责任,且金钱债务不发生履行不能。故D选项表述正确,不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