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1977年,R.M公司收到一份奇自P.L公司的广告性通函,其中附有若干种可供选择的购买P.L公司品牌商品的订单。依通函中说明,每购买一种商品,买方均可得到相应的回扣,回扣依订单金额大小而不同。其中一项规定,购买10万磅重的P.L公司品牌的产品,P.L公司将赠送一辆1978年产全新的布依克一厄勒克特拉牌汽车和一架柯达一次成相相机。汽车和相机的零售价为17450美元,买主只须为此再付500美元。
   R.M公司在阅读了该通函后,将一张认购10万磅以上的普罗拉多牌石油过滤器的订单寄给P.L公司,并要求得到上述回扣。在收到这一订单后,P.L公司打电话给原告说,该订单没有被接受。此后,P.L公司没有交货和支付回扣,R.M公司也没有付款。后来,R.M公司提起诉讼,要求P.L公司履行合同义务。
   那么,在原告R.M公司与被告P.L公司之间是否已经产生了一个合同?
【正确答案】考虑原告R.M公司与被告P.L公司之间是否已经产生了一个合同,关键在于被告P.L公司最初发出的广告性通函,是否构成一个要约。事实上,通过新闻媒体、展览会、广告牌、传单等方式发布的商品广告一般不被理解为出售商品的要约。同样,通过寄发商品目录、价目表而向他人传递交易信息,不管其所载交易条件有多详细,也只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因此,法院在审理这个案件时,认为被告P.L公司寄出的这份通函具有广告性质,其判词中有一段比较清楚的表述:“人们更乐于接受的解释是,广告仅是一种邀请对方与自己进行讨价还价的表示。一份公布的价格表也不是一个依公布价格出售货物的要约。本法院判决,被告寄出的小册子不是一个要约,原告R.M公司的订单才是要约。该要约没有被接受。”因此当事人之间并没有形成一个有约束力的合同关系。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