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淀甲公司向四川成都乙公司购买货物,由于合同中没有约定交货的地点和期限,发生了纠纷,依据《合同法》的规定,( )。
甲公司付款给乙,应在成都履行
甲公司付款给乙,应在海淀履行
乙公司可随时交货给甲,甲公司不得有任何异议
乙公司可随时交货给甲,但应该给乙必要的准备时间
《合同法》第62条第(三)项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 方所在地履行。第(四)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 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