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劫持船只、汽车罪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本条中的“暴力”如何理解?
暴力是指具有公然性、攻击性、强制 性的行为 ,暴力的对象是指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烈打击或者强制,其目的是为了排除或压制被害人反抗,迫使其交出财物。如果暴力没有施加到人身上,但其行为人的行为已经对被害人的精神产生了巨大的强制作用,也应当认定为暴力。
请问本条罪名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区别是什么?
劫持船只、汽车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都是故意犯罪,侵犯的客体都是交通运输安全,但有明显区别:
(1)犯罪客观方面不同。劫持船只、汽车罪的行为人通常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且一般是在船只、汽车内公然实施的;破坏交通工具罪的行为人通常是采取盗窃、爆炸等手段破坏船只、汽车等交通工具,一般容易导致船只、汽车等交通工具的倾覆或者毁坏,且多是秘密实施的。
(2)犯罪对象不同。劫持船只、汽车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船只、汽车;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犯罪对象则不限于船只、汽车,还包括火车、航空器等。
(3)犯罪主观方面不同。劫持船只、汽车罪的行为人也可能对船只、汽车进行破坏,但其犯罪目的不是为了使船只、汽车发生倾覆或毁坏危险,而是为了劫夺和控制船只、汽车;破坏交通工具罪的行为人是通过破坏船只、汽车等交通工具而使船只、汽车等交通工具倾覆或毁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