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在证券经纪中,证券公司的限制行为有哪些?
【正确答案】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的,除应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外,还应承担某些消极义务,不得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1)禁止全权委托
   全权委托是指投资者发出的、由证券公司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品种、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的指令。按照全权委托的指令,证券公司有权直接处理投资者账户内的资金及证券,投资者承担证券交易的损失。买卖证券应当由投资者自己作出判断,并由投资者自己承担风险。在全权委托下,证券公司进行投资判断,风险却交给投资者承担,从而与投资者承担自己责任的原则相冲突。鉴于全权委托可能引起巨大风险和危害,甚至可能成为操纵市场的手段,《证券法》第143条明令禁止证券公司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2)禁止利益承诺
   证券公司从事经纪业务并获取佣金利益,并根据经纪业务规模收取佣金,这种机制容易诱使证券公司鼓励投资者从事不必要交易;为了提高交易规模,有的证券公司还对投资者的盈亏作出承诺。《证券法》第144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3)禁止私下受托
   《证券法》第145条规定,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私下委托和接受委托,相关委托手续无法记载在案,政府监管及自律监管即失去发挥作用的基础,很容易酿成纠纷,不仅干扰了证券公司的正常经营,还容易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4)禁止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是投资者为了从事证券买卖而交存于证券公司、用于办理结算的资金,存储于客户的资金账户,俗称“客户保证金”或者“股民保证金”。《证券法》第139条第2款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5)不得提供关联担保和融资
   证券公司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可能导致诸多不良后果。关联担保可能加剧证券公司股东之间的矛盾和利益冲突,影响到证券公司正常经营管理,还可能影响到证券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资产流动性,使得证券公司面临较大的经营风险。在实践中,关联担保还可能成为变相抽逃资金的手段,从而导致证券公司资产“空心化”,潜在地损害了投资者利益的利益。《证券法》第130条第2款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6)其他禁止性行为
   《证券法》诸多条款规定了禁止证券公司从事的活动。如明令禁止证券公司从事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包括违背客户委托为其买卖证券、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挪用客户证券或资金、私自买卖客户账户内证券、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及其他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