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此题考查监护人不明时的责任承担问题。《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根据《民通意见》第14条,甲的哥哥属于第二顺序监护人,排在祖父母与外祖父母之后,因此C和D项错误。又《民通意见》第159条规定,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甲的祖父母“家徒四壁”,表明其不具备赔偿能力,所以A选项错误。而甲的外祖父母处于第一顺序的监护人,且具备相应的监护能力,因此选择B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