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方利红公司以自有厂房抵押,向招商银行贷款500万元(还款期限为2007年11月1日),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2008年12月1日,招商银行与金卫资产管理公司达成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招商银行将对方利红公司的500万元债权全部转让给金卫公司,招商银行邮寄给方利红公司的转让通知于2008年12月5日到达方利红公司。但对于如何处理抵押权,方利红公司、招商银行与金卫公司三方未作出约定,登记簿上记载的抵押权人一直为招商银行,金卫公司也一直未向方利红公司主张债权。此后,由于方利红公司不能清偿借款,金卫公司于2009年12月25日申请法院实现其对方利红公司厂房的抵押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有______
  • A.金卫公司于2008年12月1日取得对方利红公司的500万元债权
  • B.金卫公司对方利红公司的厂房不享有抵押权,因为未办理抵押权的变更登记
  • C.金卫公司可以对方利红公司的厂房行使抵押权,因为抵押权随债权转让而转让
  • D.金卫公司不能对方利红公司的厂房行使抵押权,因为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 《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债权时,自让与合同生效时,受让人即取得所转让的债权。所谓“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指债务人接到转让通知后,即不得向让与人清偿。转让通知是否到达债务人,对债权的转让不生影响。本题中,金卫公司自2008年12月1日取得对方利红公司的500万元债权,故A选项正确。
   《合同法》第81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物权法》第192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通说,抵押权具有从属性,债权转让时,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担保债权的不动产抵押权随债权转让而转让,无须办理抵押权的变更登记。故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
   《诉讼时效规定》第19条第1款规定:“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因此,本题中金卫公司对方利红公司债权的诉讼时效于2008年12月5曰中断,至2010年12月5日届满。《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金卫公司于2009年12月25日行使抵押权时,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并未经过,金卫公司有权行使抵押权,故D选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