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 《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债权时,自让与合同生效时,受让人即取得所转让的债权。所谓“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指债务人接到转让通知后,即不得向让与人清偿。转让通知是否到达债务人,对债权的转让不生影响。本题中,金卫公司自2008年12月1日取得对方利红公司的500万元债权,故A选项正确。
《合同法》第81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物权法》第192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通说,抵押权具有从属性,债权转让时,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担保债权的不动产抵押权随债权转让而转让,无须办理抵押权的变更登记。故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
《诉讼时效规定》第19条第1款规定:“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因此,本题中金卫公司对方利红公司债权的诉讼时效于2008年12月5曰中断,至2010年12月5日届满。《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金卫公司于2009年12月25日行使抵押权时,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并未经过,金卫公司有权行使抵押权,故D选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