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因不满乙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向乙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丙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丙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甲公司遂以丙机关不作为为由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后应当将乙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本题考查程序法常识。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题中,由于“以丙机关不作为为由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后被告只有“丙行政机关”,不能将乙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故表述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