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C、D、E
【答案解析】 甲县政府强行拆除乙厂房屋,乙厂是甲县政府强行拆除行为的相对人,当然具有原告资格。一般地,经企业法人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其企业法人资格终止。因此,乙厂在企业法人登记被注销之前起诉是具有原告资格的,A项正确,不应选。严格说,2003年1月乙厂提起的诉讼应当是行政赔偿诉讼。而201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已经取消了确认侵权行为违法的程序。据此,B项不正确,应选。乙厂的请求包括两项:一是要求甲县人民政府赔偿建房投入,二是要求赔偿物品损失。因乙厂被拆房屋为违法建筑,所以要求甲县人民政府赔偿建房投入,依法不会得到支持;但房屋内的物品被毁损是强制拆除违反法定程序造成的,依法可以得到支持。据此,C、D两项错误,当选。乙厂可以选择进行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E项错误,当选。故本题选BC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