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原告葛某开办的“盐城教育培训中心”于 2003年8月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41类“盐中”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包括:学校(教育);教育;培训;教学;讲课、教育信息;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
被告盐城中学于2004年9月至11月间,多次在报纸上发布营利性教育服务宣传广告,突出使用“盐中”二字,并以其他方式在多处将“盐中”二字使用于营利性教育服务活动。被告盐城中学认为,“盐中”作为被告的名称已长期使用,且系正当使用,在盐城,“盐中”就是指江苏省盐城中学,而被告的“盐中”注册商标尚未实际使用,且在盐城这一地域内显著性不足。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犯“盐中”注册商标专用权;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
结合该案,回答下列问题:
【正确答案】商标的合理使用,是指对叙述性商标以善意正当的方式进行商业性使用,不视为商标侵权行为。所谓叙述性商标是指由普通词汇构成,多为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因素的文字,或为含有地名的商标。
【答案解析】商标权上存在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指未经商标权利人的允许而基于商业性目的合法地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该条是商标合理使用的典型规定。
由于叙述性商标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便于识别而可以有条件的注册,但是仍为一个缺乏固有显著性的弱商标,在使用过程中难免受到来自第三人正当利益以及公众利益的限制,而无法像强商标那样具有较强的对抗性。叙述性商标的注册不能妨碍其他经营者在原有含义上对这些词汇进行使用,因为这些词汇本来属于公共用语,即使取得了“第二含义”,但它的“第一含义”并没有消失,经营者乃至任何人为了说明商标的性能、用途而使用是正当的且必须的。从叙述性商标注册人的角度,既然选择了一个不适宜的标志作为权利客体,那么就没有理由对其所能获得的期望过高。
【正确答案】本案被告不构成侵权。被告盐城中学的行为符合了商标权的合理使用,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权。
【答案解析】从显著性来看,在江苏盐城这一特定的地域范围内,“盐中”二字无论是作为原告葛某“盐城教育培训中心”的注册商标,还是作为被告盐城中学单位名称的简称或者商业服务广告用语,其固有的显著性并不突出。被告盐城中学自创建以来,由于其长久的办学历史和其较高的教学质量在盐城乃至更广的范围内已产生了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盐中”已成为盐城人惯用的盐城中学的代名词。在原告的商标获准注册之前,“盐中”一直作为被告盐城中学的简称在使用。被告在报纸上发布营利性教育服务宣传广告,使用“盐中”二字,并以其他方式在多处将“盐中”二字用于营利性教育服务活动,并非“突出使用”,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错误的判断。
综上所述,被告盐城中学的行为符合了商标权的合理使用,不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