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从业人员( )的,应暂停其从业资格 6 个月至 12 个月;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从 业资格并在 3 年内拒绝受理其从业资格申请。
《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第三十九条规定,期货从业人员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从业资格 6 个月至 12 个月;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从业资格并在 3 年内拒绝受理其从业资格申请:(一)本准则第二十六条所禁止行为之一的;(二)拒绝协会调 查或检查的;(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四)向投资者隐瞒重要事项的;(五)违反保密义务, 泄露、传递他人未公开重要信息的。选项 A 属于《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第 二十六条所禁止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