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乙各出资10万元共同购买一辆汽车,双方约定按份共有、轮流使用,每次时间为半年。在甲使用期间,因为股市行情看涨,甲向善意的丙借款15万元用于炒股,并自行将该车交付给丙设定质押担保,不料股市一落千丈,甲所购买的股票已遭停牌。因甲无力还款,丙欲行使质权,遭乙拒绝,引起纠纷。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甲、乙系按份共有汽车,将汽车设定质押属于处分行为,故应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方可。甲仅占50%份额,故其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无权处分行为属于效力未定行为,可经权利人追认而为有效,或经权利人拒绝而无效。本题中,乙拒绝了该出质行为,故甲的出质行为无效,A选项正确。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动产质权可以善意取得。本题中,丙为善意第三人,且通过合理的价格取得了质押财产的占有,丙可依善意取得之规定而取得该汽车的质权,故B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甲的行为构成对乙财产所有权的侵害,故乙有权请求甲赔偿损失,C选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