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听证会组织者举行听证会,设听证主持人1名、记录员1名;第二十八条规定,旁听者不享有听证会发言权,但可以在听证会结束后,向听证会主持人或者有关单位提交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