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 《执行行诉法解释》第14条第3款规定:“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因此,A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因此太平居委会可以成为本案的第三人,B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69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合理的,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所以C项错误,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