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一天,被告人张某到某住宅区行窃。当他从阳台进入屋内时,看见邹某正在撬箱子,遂喊道:“你小子在这里干活”!邹受惊,弃箱欲逃,被张拉住。邹转头一看,原来是老相识,便说:“这箱子真难撬”。两人便合作起来干,终于将箱子撬开,窃得人民币2000余元。在逃离现场时,邹某为了破坏现场,将房间内的一个电炉插上,并在上面扔了一个纸箱。离开房间后,张问邹:“你在后面磨蹭什么?”邹答:“我把电炉插上了”。张听后未吱声。当晚,该住宅区发生火灾。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 本案中,张某、邹某系盗窃罪的共犯。起初,在二人没有认出对方之前,是同时犯。同时犯指二人以上同时以各自行为侵犯同一对象,但彼此之间无意思联络的情况。同时犯虽有相同的犯罪故意,却无共同故意,各行为人应只对各自实行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但在二人认出对方之后,便达成了犯罪的合意,共同实施盗窃,因此成立盗窃罪的共犯。
   (2) 邹某同时构成放火罪,张某不构成放火罪。邹某为了破坏现场,将房间内的一个电炉插上,并在上面扔了一个纸箱,从而引起火灾的行为构成放火罪。邹某放火行为系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犯罪,这是指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有的共犯者超出了共同犯罪故意的范围,单独地实施其他犯罪,由于其他共犯者对此缺乏共同故意,而由行为人单独对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部分行为的承担责任。从本案情况看,张某不知道其在电炉子上面放了纸箱,因此其对于放火行为没有共同故意,不构成放火罪。
   (3) 对邹某应该以盗窃罪和放火罪并罚。
   (4) 两人均为入室盗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