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销售给西方公司货物一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100万元;
(2)销售给南方公司货物一批,该批货物的不含税售价为200万元,给予商业折扣10万元,折扣额和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
(3)向消费者零售货物,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为58.5万元;
(4)将自己生产的某批货物无偿赠送给外单位,该批货物成本为70万元,不含税对外售价为90万元;
(5)从北方公司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34万元,因管理不善导致该批原材料发生非正常损失20%。该发票已认证通过。
要求:
(1)计算销售给西方公司货物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2)计算销售给南方公司货物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3)计算销售给消费者货物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4)计算无偿赠送给外单位货物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5)计算从北方公司购进原材料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6)计算东方公司2016年8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2)销售给南方公司货物的增值税销项税额=(200-10) × 17%=32.3 (万元)
(3)销售给消费者货物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58.5÷ (1 + 17%) ×17%=8.5 (万元)
(4)无偿赠送给外单位货物的增值税销项税额=90×17%=15.3 (万元)
(5)从北方公司购进原材料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34× (1-20%) =27.2 (万元)
(6)东方公司2016年8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17+32.3+8.5 +15.3-27.2 =45.9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