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1992年4月,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原泸州老窖酒厂)以该公司驻成都办事处的名义,向成都市成华区工商注册成立了泸州老窖酒成都经销公司,并由当时的泸州老窖酒厂划拨50万元人民币作为经销公司的注册资金。后来,为了扶持其发展,原泸州老窖酒厂为经销公司提供了大量特批优价酒,使其在短时间内发展成为有较强实力的企业。1992年2月,成都经销公司在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征地40亩。但在经营活动中,泸州老窖成都经销公司经理唐某未经请示就与另外的企业、个人签订了《关于集资联办泸州老窖成都经销公司的协议》,使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资产流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成都经销公司是其分支机构,其财产属国家所有。1995年12月24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在泸州老窖酒成都经销公司投资及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归泸州老窖股份公司所有。
   试用宪法学相关知识对之进行分析。
【正确答案】[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7条规定:“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有关文件规定:“完全用国有资产开办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由国家投资及投资的经营收益所形成的资产属国家所有。”这就为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本案被告泸州老窖成都经销公司是原泸州老窖酒厂决定以驻成都办理处名义组建和申办的,原泸州老窖酒厂以拨款的方式投入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元,工商登记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场所地为原泸州老窖酒厂驻成都办事处,并由原泸州老窖酒厂提供特批优价酒进行营销。根据有关法律,成都经销公司是完全用原泸州老窖酒厂国有资产开办的,其资产应属泸州老窖公司所有,市中院的判决是正确的。人民法院运用法律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保驾护航,充分保障了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