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形中,教师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不能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的是( )。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与同事相处不够融洽的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