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手机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供给乙公司某型号手机1,000部,每部单价1,000元,乙公司支付定金30万元,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30万元定金.并将该批手机转售给丙公司,每部单价1,100元.指明由甲公司直接交付给丙公司。但甲公司未按约定期问交货。请回答问题。
多选题 关于返还定金和支付违约金,乙公司向甲公司提出请求,下列表述正确的是:(10年.卷三.91题)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解析:①《担保法解释》第1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超过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合同标的额为100万元,约定的定金为30万元,超出了20%这一比例,超过的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因此,现甲对乙构成违约,乙向甲支付的30万元定金中,只有20万元产生定金的效力(甲公司应双倍返还),剩余的10万元定金应作为不当得利,由甲返还给乙,不发生双倍返还的效力。故甲应当返还定金40万元,而不是60万元,故A选项、C选项均属错误。②《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据此,定金与违约金不得并用,只能择一主张,故B选项错误(因其连接词为“并”);D选项正确(因其连接词为“或者”)。
多选题 关于甲公司违约时继续履行债务.下列表述错误的是:(10年.卷三.92题)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解析:《合同法》第11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该条规定的核心意思是实际履行与支付违约金这两种违约责任方式可以并用。故A选项和C选项的表述错误,当选。B选项的表述正确,不当选。D选项体现了民事权利的可处分性,虽然实际履行与请求支付违约金可以并用,但是,权利人可以择一行使,并放弃另一主张,所以D选项表述正确,不当选。
多选题 关于甲、乙、丙公司间违约责任的承担.下列表述正确的是:(10年.卷三.93题)
【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解析:①《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本题考查了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中的违约责任之承担,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本题中,在乙、丙间的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甲向债权人丙履行债务,如果甲未向丙履行,丙只能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不能请求第三人甲承担违约责任。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②根据民法原理,在本题中,甲公司在法律地位上属于债务人乙公司的履行辅助人,因此,甲公司对债权人丙公司的违约行为,均属于可归责于债务人乙公司的违约行为,是故,如甲公司迟延向丙公司交货,则丙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承担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