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应当定期发布药品质量公告的是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定期发布药品质量公告。药品质量公告不当的,发布部门应当自确认公告不当之日起5日内,在原公告范围内予以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