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2011改编】某施工合同约定如下:
(1)合同工期为110天,工期奖或罚均为3000元/天(已含税金)。
(2)当某一分项工程实际量比清单量增减超过10%以上时,调整综合单价。
(3)规费费率3.55%,增值税销项税率11%。
(4)机械闲置补偿费为台班单价的50%,人员窝工补偿费为50元/工日。
开工前,承包人编制并经发包人批准的网络计划如图所示。
问答题
承包方是否可以分别就事件1~4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可以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
理由:设计变更是业主应承担的责任,并且C工作的总时差为7天,延误10天超过了其总时差,影响工期10﹣7=3天。
(2)不能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
理由:承包方要求赶工是为了获得工期提前奖或避免拖期罚款。
(3)不能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
理由:因劳动力供应不足而增加的费用是承包方应承担的责任。
(4)不能提出工期,但可以费用索赔。
理由:清单工程量与施工图纸不符是业主应承担的责任,但经承发包双方商定,发包方已经支付了赶工费。
【答案解析】
问答题
事件1~4发生后,承包方可得到的合理工期补偿为多少天?该工程项目的实际工期是多少天?
【正确答案】(1)合理工期补偿为3天。
(2)实际工期110+3﹣2=111天。
【答案解析】
问答题
事件1~4发生后,承包方可得到总的费用追加额是多少?
【正确答案】(1)各事件可索赔费用:
①事件一:
(50×50+1000×50%×10)×1.0355×1.11=8621元
②事件二:0
③事件三:0
④事件四:
1900﹣1750=150m3,其中50m3无需赶工
(50×300+100×360)×1.0355×1.11=58620元
小计:8621+58620=67241元
(2)工期奖励:(110+3﹣111)×3000=6000元
总的费用追加额:67241+6000=73241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