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4 年 1 月至 6 月期间,被告人徐东伙同被告人胡宁非法制造假冒惠普牌硒鼓并予以 销售。2014 年 6 月 6 日,被告人徐东、胡宁在 XX 市 XX 区 xx 科贸电子市场 7 层 73 号内被 XX 公安局 XX 分局查获,当场起获惠普牌硒鼓 623 个及大量商标标识、防伪标签等物品.经 鉴定,623 个惠普牌硒鼓全部为假冒惠普牌商标的产品,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 54776 元。被 告人徐东、胡宁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XX 市 XX 区人民检察院以 X 检刑诉字(2014)329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东、胡宁犯假冒 注册商标罪,于 2014 年 10 月 26 日向 XX 市 XX 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XX 市 XX 区人民法院 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 市 XX 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超出庭支持公 诉,被告人徐东、胡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的身份情况:被告人徐东,男,1974 年 5 月 25 日出生,个体经营者。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 2014 年 6 月 6 日被羁押,同年 7 月 12 E1 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宁,男,1974 年 1 月 19 日出生,个体经营者。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 2014 年 6 月 6 E1 被羁押,同年 7 月 12 日被取保候审。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起诉书,出示了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依法收集、调取的 硒鼓、涉案工具、真假产品的鉴定等证据,被告人徐东、胡宁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 法庭质证,被告人徐东、胡宁对上述控方出示的证据没有提出实质性异议。控方提交的证据 形式及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相互印证,已经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对其证据效力,法院 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东、胡宁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 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予惩处。XX 市 XX 区人民检察 院指控被告人徐东、胡宁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鉴于本案部分赃物已起获且未流入市场,被告人徐东、胡宁到案后能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 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法院对二人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2014 年 11 月 25 日,XX 市 XX 区人民法院制作了案号为(2014)X 刑初字第 253 号判决书, 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人徐东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 人民币 3 万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胡宁犯假 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 3 万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 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本案查获扣押的假冒硒鼓等赃物及作案工具依法予 以没收。
本案由审判员谭晓波、人民陪审员王涛、李卫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谭晓波担任审判 长,王楠担任书记员.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 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