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罗马亲属法规定的婚姻终止的原因有(  )。
   A.配偶的死亡    B.自由权的丧失
   C.市民权的丧失  D.离婚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在罗马亲属法中,婚姻终止的原因有三,即配偶死亡、自由权或市民权的丧失、离婚。配偶死亡当然可以产生婚姻终止的法律后果。由于罗马法规定生物意义上的人必须同时具有自由权、市民权、家主权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主体,所以,在特定的情况下,一方地位的重大变化,譬如丧失自由权或市民权亦可依法终止婚姻关系。
   罗马法上,离婚可分为协议离婚和片意离婚两种。协议离婚,系为无夫权婚姻的离婚方式,是指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离婚,无须举行任何仪式,甚至可以默示离婚。这种离婚方式客观上需要双方停止共同生活,女子离开丈夫的住所,主观上需要双方形成离婚的意思表示一致。但是,优士丁尼一世继位后,受基督教的影响,曾经基于对离婚自由进行限制的目的而废除了协议离婚。这是罗马历史上第一次限制离婚自由,却因不符合罗马社会的传统习惯而受到极大抵制,优士丁尼一世死后协议离婚即被恢复。片意离婚分为无正当原因的片面离婚和有正当原因的片面离婚。无正当原因的片面离婚,是指不属于友好离婚以及有正当原因的片面离婚两种原因的离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丈夫具有过失,则其丧失对嫁奁的权利,婚娶赠与归妻;如果妻子有过失,则夫得扣留嫁奁之全部,妻子并于5年内不得再婚,但双方的婚姻关系解除。有正当原因的片面离婚,是指因对方有过失而提出的离婚。譬如对方叛国、谋杀、妻通奸或夫在家中通奸等,有过失的一方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在罗马奴隶制社会前期,对处于家父权之下的婚姻当事人来说,即使并非出于本人的意思,家父亦可责令其离婚,到了帝国时期这种离婚方式已被废除。因此,选项ABCD为正确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