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1) 条约的终止是指一个有效的条约由于法定的原因而终止其所发生的法律效果的法律情况。条约的暂停施行是指暂时停止条约所发生的一些法律效果的法律情况。这二者的区别在于:终止后条约不再对当事国产生法律效果;而暂停施行后条约可以恢复对当事国的法律效果,并非永久停止。
(2) 条约终止和暂停施行的原因
条约终止和暂停施行的原因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
1) 条约规定终止或暂停施行
条约本身所规定的终止原因有:①条约期满。有效期届满的条约,若无延长之行为,则自动失效。②条约解除条件成立。③单方面解约或退出。单方面解约多用于双边条约。双边条约的一个当事国提出解约,如对方在一定期限内不提出反对,该条约即终止。而单方面退出多用于多边条约。多边条约的一个当事国提出退约,如果其他国家在一定期限内不提出反对,该条约对退出方终止其效力,而对其他当事国继续有效。
条约中明文规定暂停施行的条款不多,比较常见的如国际组织的组织文件中的暂停会员国资格条款以及有关人权的条约中的暂停履行部分义务条款。
2) 条约当事国嗣后共同同意该条约终止或暂停施行
条约的全体当事国于缔约后可以共同同意终止或暂停施行条约。共同同意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明示的共同同意是由原条约全体当事国另订一条约,或在该另订条约的一个条款中明文规定将原条约终止或暂停施行。默示的共同同意通常发生于后订条约默示地终止或暂停施行前条约的情况。
3) 一般国际法上条约的终止或暂停施行
①条约嗣后履行不能。条约缔结后,如果实施条约所必不可少的标的物永久消失或毁坏以致不可能履行时,当事国可以以此为理由终止或退出条约。如果不可能履行属于暂时的性质,当事国只能暂停施行条约。但是,不可能履行如果是该当事国违反条约义务或违反对条约其他方所承担的任何其他国际义务的结果,该当事国则不能以此项理由终止或暂停施行条约。
②条约长期不适用。条约缔结后,如果一方长期不适用,其他方也不提出异议,默认这种状况继续下去,条约就可以终止。
③嗣后出现与条约不相容的强行法规则。一个在缔结时与当时存在的强行法规则不相冲突的条约因后来出现一个与之不相容的新强行法规则时,该条约自新强行法规则产生之时起成为无效而终止。
④条约履行完毕。
⑤情势根本变更。情势根本变更是条约法上的一项原则,它是指在缔结条约时有个假定,即条约的有效以缔约时所能预见到的情势不变为条件;如果情势发生根本变化,缔约国有权终止、退出或暂停施行条约。但是,所变更的情势必须是缔约时存在的,这些情况的存在构成各当事国同意受条约拘束的必要基础;而且所发生的变更必须是各当事国未能预见的,并将根本改变依据条约尚待履行的义务的范围。边界条约或情势根本变更系当事国违反条约义务或违反对其他当事国所负的任何其他国际义务所致,均不得以情势根本变更终止、退出或暂停施行条约。
⑥一方违约。条约一当事方违反条约,他方可以终止或暂停施行该条约。但违反必须是重大的。重大违约是指废弃条约,而此种废弃非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所准许;或违反条约规定,而此项规定是实现该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所必要的。
⑦单方面解约或退出。如果条约本身无单方面解约或退出的规定,但依各缔约国的原意和该条约的性质推定有解约或退出的可能性或权利,缔约国则可以解约或退出。
⑧断绝外交或领事关系。缔约国问外交或领事关系的断绝并不影响彼此间由条约确定的法律关系,但是外交或领事关系的存在是适用条约所必不可少的则成为例外。
⑨战争。战争对条约的影响依条约的性质和缔约国的意向而定。有些条约随战争的爆发而终止或暂停施行,如政治、经贸性条约。但有些条约继续有效,如边界条约、建立客观制度的条约、关于战争法规的条约等。
(3) 条约终止和暂停施行的后果
条约当事国如果在条约或其他协议中约定了终止和暂停施行条约的后果,则适用已取得同意的后果。否则,条约的终止解除当事国继续履行条约的义务;条约的暂停施行解除暂停施行条约的当事国于暂停期间在彼此关系上履行条约的义务,而不影响其他缔约国之间的法律关系。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