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王某是李某的领导,又是李某的邻居,因李某不务正业,经常不上班,王某将李某开除,致李某怀恨在心。某日,李某故意打伤王某的妻子,王某找李某理论继而发生厮打。此时,李某掏出事先准备好的匕首,将王某刺死,则李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刑法。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A项错误,李某的行为不是为了制止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不属于正当防卫。B项错误,李某不具有防卫意图,其行为不是防卫行为,也就不存在防卫过当。C项错误、D项正确,本题中,李某故意打伤王某的妻子使王某与自己发生厮打,再用事先准备好的匕首将王某刺死,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故正确答案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