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甲在实施投毒行为后,主动拨打120求救,属于中止行为,但在中止行为实施后,乙因难受至极,自己撞墙而死。对此,如何评价甲的犯罪形态,关键在于判断乙的死亡结果能否客观归责于甲。
本案中,甲虽然实施了投毒行为,乙的难受状态也是由甲的毒药所造成,但因为难受就采取自杀的极端手段寻求解脱,这属于比较异常的情况。从事后查明的情况看,甲的投毒行为所造成的风险,并不能实现乙死亡的结果。这一结果,出现于乙自我负责的领域,不可归责于甲。故甲不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假设乙不主动选择死亡,甲的中止行为完全可以避免结果发生。为了鼓励行为人主动放弃犯罪,只要结果不可归责于行为,就应当认定构成犯罪中止。所以D选项是正确的。
成立不作为犯罪,行为人不仅要有作为义务,还需要有作为的能力。对于乙撞墙寻死的行为,由于事发突然,且事先无法预见,甲无法采取措施加以阻止。故甲不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