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2014年5月,凯胜公司以办公楼1栋为债权人乙公司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6月,又以该房屋为债权人丙设定抵押,但一直拒绝办理抵押登记。9月,凯胜公司将该房屋转让给丁并申请办理过户登记。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如凯胜公司另行提供担保,则凯胜公司与丁的买卖行为无需征得乙的同意
  • B.未经乙同意,凯胜公司与丁的转让合同无效
  • C.如丁代偿凯胜公司对乙的债务,则不论后者是否同意转让,房管部门均应当准予过户
  • D.丙可以要求凯胜公司赔偿自己所遭受的损失
【正确答案】 C、D
【答案解析】[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191条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故A项错误,不当选。未经乙同意,凯胜公司与丁公司的转让行为无效,而非转让合同无效,故B项错误,不当选。如丁代偿凯胜公司对乙的债务,则主债权消灭,从权利抵押权随之消灭,则该转让合同不需要乙公司的同意,故C项正确,当选。最后,凯胜公司又以该房屋为债权人丙设定抵押,但一直拒绝办理抵押登记,丙公司虽未取得不动产抵押权,但不动产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因此,丙公司可以基于该合法有效的不动产抵押合同要求凯胜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故D项正确,当选。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