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2007年1月1日,某甲与某乙订立一个租赁合同,由某甲租赁某乙的一台爆米花设备来用一年,年初时支付全年租金。某甲支付了全年的租金并将设备取走。使用了5个月后,某甲觉得这台机器非常好用,决定自己买下来,于是找某乙商量,某乙也同意将设备卖给某甲,双方于2007年5月15日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某甲于两个月内将设备款付给某乙,所有权在自设备款付清之前属于某乙,付清之后起转移给某甲。请回答下面的问题:(1)根据案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考点] 买卖合同中标的交付、不当得利 [解析] 题中属于筒易交付的情形。《合同法》第140条针对简易交付作出了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因而D项正确。对于多付的租金,某甲可以依照不当得利请求某乙返还。故B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