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某认为妻子与其离婚,是妻子的姐姐丁某从中挑拨所致,遂产生杀死丁某及其家人后劫持飞机逃往国外之念,并得到了乙某的赞同。之后,甲乙二人购买催泪枪一支,并将催泪枪分解伪装,进行了两次劫机试验。同时又准备了毒药“赤血盐”,用于杀害丁某及其家人。甲乙二人决定于2010年11月6日晚,杀死丁某及其家人后搭乘长春市至厦门市的班机,将飞机劫持到泰国。11月3日,由甲出资,乙去长春购买了11月7日长春市至厦门市的飞机票两张。后来,乙某感到害怕,独自一人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将甲某抓获,阻止了事态的进一步发展。
问题:对甲乙二人如何定罪处罚?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对于甲某:
(1)甲为了实行故意杀人罪和劫持航空器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劫持航空器罪;
(2)甲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乙的告发)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因此所犯二罪均系犯罪预备;
(3)对于甲所犯故意杀人罪(预备)与劫持航空器罪(预备)应当分别定罪量刑,实行数罪并罚;
(4)甲在该犯罪预备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是共同犯罪的主犯;
(5)鉴于甲所犯二罪均处于预备阶段,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乙某:
(1)乙与甲共同进行了故意杀人罪和劫持航空器罪的准备活动,因此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和劫持航空器罪;
(2)乙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自动放弃了犯罪预备活动,并且有效的阻止了犯罪的着手实行,成立犯罪中止;
(3)乙属于犯罪中止,并且因其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后果,依法对乙所犯二罪,应当免除处罚;
(4)此外,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乙还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