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John是A国公民,在A国的甲公司工作,A国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2011年3月,甲公司将John调派到其在北京的中外合资企业乙公司担任公司技术总监。John将在北京时间为2011年3月至2013年3月,John在华居住天数如下表:
时间 |
境内居住天数 |
2011年3月 |
12天 |
2011年4月 |
18天 |
2011年5~11月 |
每月23天 |
2011年12月 |
15天 |
2012年1~5月 |
每月24天 |
2012年6月 |
25天 |
2012年7~12月 |
每月22天 |
2013年1月 |
15天 |
2013年2~3月 |
每月28天 |
John来华后,A国甲公司和我国乙公司向其支付的工资、薪金如下表:
时间 |
工资、薪金 |
甲公司支付 |
乙公司支付 |
2011年3月起 |
32000元人民币/月 |
48000元人民币/月 |
John在华期间的发生的支出主要有:
(1)每月房租6000元;
(2)每年回国探亲2次,发生的探亲费每次18000元;
(3)每月伙食补贴3000元。
John2012年从境内取得的其他收入如下表:
收入来源 |
收支金额 |
技术讲座 |
30000元 |
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
53000元 |
转让A股境内企业股票 |
转让收入 |
280000元 |
买价 |
220000元 |
买卖发生的相关税费 |
21000元 |
说明:假设John在我国境内工作天数与居住天数一致。
要求:按下列顺序回答问题,每问均为共计金额:
问答题
计算2011年3月和4月John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正确答案】2011年3月应纳税额=[(32000+48000-4800)×35%-6375]×[1-32000/(32000+48000)×19/31]=15055.26(元)。
2011年4月应纳税额=[(32000+48000-4800)×35%-6375]×[1-32000/(32000+48000)×12/30]=16753.8(元)。
【答案解析】
问答题
计算2012年5月和6月John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正确答案】2012年5月应纳税额=[(32000+48000-4800)×35%-5505]×[1-32000/(32000+48000)×7/31]=18934.94(元)。
2012年6月应纳税额=[(32000+48000-4800)×35%-5505]×[1-32000/(32000+48000)×5/30]=19427.33(元)。
【答案解析】
问答题
计算2012年。John其他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正确答案】技术讲座所得按劳务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30000×(1-20%)×30%-2000=5200(元)。
购买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获得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转让境内企业股票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案解析】
问答题
请分析2011年John在华居住天数对其应纳税额的影响,是否可以适当调整居住天数降低税负?如何调整?分析调整后对John应纳税额影响。
【正确答案】2011年John作为高管人员并且在华居住206天已经超过183天,所以其境内所得,包括境内所得由境内支付部分和境外支付部分以及境外所得由境内支付部分均应向中国履行纳税义务,应缴纳的税额很大。也就是说可以通过纳税筹划将其在境内居住天数降低至183天以下来降低税负,即仅就由境内支付的部分履行纳税义务,从而减少应纳税额。
【答案解析】
问答题
请分析2011年John作为技术总监身份对其应纳税额的影响(只做分析即可,不需要计算)。
【正确答案】2011年John作为技术总监属于高管人员,其取得的由境内支付的所得不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如果John将在境内居住天数调整到不超过183天,并放弃高管身份,其纳税义务会发生如何变化?
【正确答案】若John在华居住天数少于183天且不是高管,其纳税义务将进一步降低,应仅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
【答案解析】
问答题
请分析如果将John在华的工资以其支出项目分项支付对其应纳税额的影响(只做分析即可,不需要计算)。
【正确答案】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则John发生的房租、每年回国探亲2次发生的探亲费、伙食补贴免征所得税,也就是说以其支出项目分项在各月支付会减少应税收入。
【答案解析】
问答题
2011年至2013年John是否需要进行纳税申报?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多少?
【正确答案】由于2011年和2013年不属于居民纳税人,因此,不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2012年为居民纳税人,应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及附加减除费用的收入额计算;劳务报酬所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或让渡特许权使用权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股票转让所得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收入免税。
纳税申报所得额=(32000+48000)×12+30000+(280000-220000-21000)=1029000(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