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论述招股说明书的法律性质。
【正确答案】招股说明书,是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时,依法制作的向公众披露相关信息的专门文件。对于招股说明书的法律性质,应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1)招股说明书是法定的信息披露文件
   招股说明书是为了募集股份而向社会公开发出的法定文件,其记载事项具有法定性。招股说明书的内容、格式及编制和披露必须符合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招股说明书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要按照证券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信息披露义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发行人应在发行前2至5个工作日内将招股说明书摘要刊登于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招股说明书全文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并将招股说明书全文文本及备查文件置备于发行人住所、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查阅。发行人可将招股说明书全文及摘要刊登于其他网站和报刊,但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和报刊的披露。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披露前,任何当事人不得泄露与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关的信息,或利用这些信息谋取利益。发行人、任何中介机构或人士利用与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关的信息进行推介宣传的,应遵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披露后10日内,将正式印刷的招股说明书全文文本一式5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其在发行人注册地的派出机构。发行人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应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主承销商应受发行人委托配合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并对招股说明书的内容进行核查,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发行人律师可受发行人委托参与编制招股说明书,并应对招股说明书进行审阅,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引用的法律意见真实、准确,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发行人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验资人员及其所在的中介机构等应书面同意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由其出具的专业报告或意见的内容。
   (2)招股说明书是一种特殊的要约邀请
   招股说明书是股票发行人和投资者发出的,旨在募集资金的意思表示,其目的在于唤起投资者认购其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发行人披露招股说明书时,尚无法确定具体的投资者和每个投资人未来的持股数量。因此,根据招股说明书的内容无法确定股票的认购人,也无法确定发行人拟发行股票所确定的投资对象,招股说明书不符合要约的要件,而应当是一种要约邀请。我国《合同法》第15条明确规定招股说明书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但招股说明书又和一般的要约邀请不同。就一般的要约邀请而言,发出要约邀请的人不受该要约邀请的约束。而招股说明书的发出者即股票的发行人要受到招股说明书的约束,当然这种约束的义务是发行人所负的信息披露义务及证券发行中的诚信义务,而并不是对投资人的合同义务。
   (3)招股说明书是对各方利益相关者的特殊保证
   招股说明书尽管不是要约,但全面揭示了与股票发行有关的各种信息,要约束包括发行人在内的所有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各国证券法确立的一般规则,招股说明书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或重大遗漏。否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就此而言,招股说明书具有提示股票品质的功能,是投资者信赖并据此认购股票的前提,也是发行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此外,发行人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应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主承销商应受发行人委托配合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并对招股说明书的内容进行核查,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发行人律师可受发行人委托参与编制招股说明书,并应对招股说明书进行审阅,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引用的法律意见真实、准确,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见,招股说明书是各方利益相关者向投资者作出的特殊保证。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