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和乙共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委托了某专利代理机构全权代理其相关专利事务。该专利代理机构指派专利代理人丙处理该业务。下列哪些会晤要求不符合相关规定?
  • A.甲和乙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提出了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地点与审查员进行会晤的要求
  • B.甲和乙在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同时,提出了在某饭店与审查员进行会晤的要求
  • C.甲和乙在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后,提出了由丙单独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地点与审查员进行会晤的要求
  • D.甲和乙在答复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期间,与该专利代理机构解除委托,后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提出了单独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地点与审查员进行会晤的要求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解析] 会晤的条件 [解析] A.《专利审查指南2010》2-8-4.12.1中规定:“举行会晤的条件是:(1){{U}}审查员已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U}};并且(2){{U}}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同时或者之后{{/U}}提出了会晤要求,或者审查员根据案情的需要向申请人发出了约请。”故选项A错误,符合题意。 B.《专利审查指南2010》2-8-4.12.2中规定:“会晤应当在专利局指定的地点进行,{{U}}审查员不得在其他地点同申请人就有关申请的问题进行会晤{{/U}}。”故选项B错误,符合题意。 C.D.《专利审查指南2010》2-8-4.12.2中规定:“申请人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的,会晤必须有代理人参加……申请人没有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参加会晤……{{U}}除非另有声明或者委托了代理机构,共有专利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都应当参加会晤{{/U}}。”故选项D错误,符合题意;选项C正确,不符合题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