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执业药师注册证》的人员,发证机构应
收回《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取消执业药师资格
注销《执业药师注册证》
通报批评
对涂改、伪造或以虚假和不正当手段获取《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执业药师注册证》的人员,发证机构应收回证书,取消其执业药师资格,注销注册。并对直接责任者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直至送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