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情]
被告人黄某南(男,1972年3月29日,广东五华人)伙同黄某明、黄某任、黄某响、刘某发、刘某平、古某波、邹某科、何某敬(均已判刑)等人于1991年7月4日、6日在五华县龙村镇龙村圩寻衅滋事四次,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请五华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经审查,五华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1月15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因犯罪嫌疑人在逃而未执行逮捕,而其他同案犯则被法院判处不等刑期。2006年11月23日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缉拿归案,并于12月14日移送五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五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黄某南犯寻衅滋事罪向五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问题]
黄某南涉嫌寻衅滋事是否已过追诉时效?